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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第6章 支护结构施工(一)

点击次数:3800  更新时间:2020-03-10   来源:  作者:网址:http://www.gzlarssen.com/  【打印此页】  【关闭


6 支护结构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1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现场条件和周边环境保护要求、气候等情况,编制支护结构施工方案。临水基坑施工方案应根据波浪、潮位等对施工的影响进行编制,并应符合防汛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1.2 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应与降水、开挖相互协调,各工况和工序应符合设计要求。

6.1.3 基坑支护结构施工与拆除不应影响主体结构、邻近地下设施与周围建(构)筑物等的正常使用,必要时应采取减少不利影响的措施。

6.1.4 支护结构施工前应进行试验性施工,并应评估施工工艺和各项参数对基坑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应根据试验结果调整参数、工法或反馈修改设计方案。

6.1.5 支护结构施工和开挖过程中,应对支护结构自身、已施工的主体结构和邻近道路、市政管线、地下设施、周围建(构)筑物等进行施工监测,施工单位应采用信息施工法配合设计单位采用动态设计法,及时调整施工方法及预防风险措施,并可通过采用设置隔离桩、加固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反压与配合降水纠偏等技术措施,控制邻近建(构)筑物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

6.1.6 施工现场道路布置、材料堆放、车辆行走路线等应符合设计荷载控制要求;当设置施工栈桥时,应按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栈桥的施工、使用及保护方案。

6.1.7 当遇有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邻近工程进行桩基施工、基坑开挖、边坡工程、盾构顶进、爆破等施工作业时,应确定相互间合理的施工顺序和方法,必要时应采取措施减少相互影响。

6.1.8 遇有雷雨、6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暂停施工,并应对现场的人员、设备、材料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6.2 土钉墙支护

6.2.1 土钉墙支护施工应配合土石方开挖和降水工程施工等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层开挖厚度应与土钉竖向间距协调同步,逐层开挖并施工土钉,严禁超挖。
    2 开挖后应及时封闭临空面,完成土钉墙支护;在易产生局部失稳的土层中,土钉上下排距较大时,宜将开挖分为二层并应控制开挖分层厚度,及时喷射混凝土底层。 
    3 上一层土钉墙施工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或间隔不小于48h后开挖下一层土方。
    4 施工期间坡顶应按超载值设计要求控制施工荷载。
    5 严禁土方开挖设备碰撞上部已施工土钉,严禁振动源振动土钉侧壁。
    6 对环境调查结果显示基坑侧壁地下管线存在渗漏或存在地表水补给的工程,应反馈修改设计,提高土钉墙设计安全度,必要时应调整支护结构方案。

6.2.2 土钉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作业法施工时,应先降低地下水位,严禁在地下水位以下成孔施工。
    2 当成孔过程中遇有障碍物或成孔困难需调整孔位及土钉长度时,应对土钉承载力及支护结构安全度进行复核计算,根据复核计算结果调整设计。
    3 对灵敏度较高的粉土、粉质黏土及可能产生液化的土体,严禁采用振动法施工土钉。
    4 设有水泥土截水帷幕的土钉支护结构,土钉成孔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土体流失。
    5 土钉应采用孔底注浆施工,严禁采用孔口重力式注浆。对空隙较大的土层,应采用较小的水灰比,并应采取二次注浆方法。
    6 膨胀土土钉注浆材料宜采用水泥砂浆,并应采用水泥浆二次注浆技术。

6.2.3 喷射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具,并应避免直接接触液体速凝剂,接触后应立即用清水冲洗;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喷射混凝土的作业区,施工中喷嘴前严禁站人。 
    2 喷射混凝土施工中应检查输料管、接头的情况,当有磨损、击穿或松脱时应及时处理。
    3 喷射混凝土作业中如发生输料管路堵塞或爆裂时,必须依次停止投料、送水和供风。

6.2.4 冬期在没有可靠保温措施条件时不得施工土钉墙。

6.2.5 施工过程中应对产生的地面裂缝进行观测和分析,及时反馈设计,并应采取相应措施控制裂缝的发展。

6.3 重力式水泥土墙

6.3.1 重力式水泥土墙应通过试验性施工,并应通过调整搅拌桩机的提升(下沉)速度、喷浆量以及喷浆、喷气压力等施工参数,减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完成后应检测墙体连续性及强度。

6.3.2 水泥土搅拌桩机运行过程中,其下部严禁站立非工作人员;桩机移动过程中非工作人员不得在其周围活动,移动路线上不应有障碍物。

6.3.3 重力式水泥土墙施工遇有河塘、洼地时,应抽水和清淤,并应采用素土回填夯实。在暗浜区域水泥土搅拌桩应适当提高水泥掺量。

6.3.4 钢管、钢筋或竹筋的插入应在水泥土搅拌桩成桩后及时完成,插入位置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3.5 施工时因故停浆,应在恢复喷浆前,将搅拌机头提升或下沉0.5m后喷浆搅拌施工。

6.3.6 水泥土搅拌桩搭接施工的间隔时间不宜大于24h;当超过24h时,搭接施工时应放慢搅拌速度。若无法搭接或搭接不良,应作冷缝记录,在搭接处采取补救措施。

6.4 地下连续墙

6.4.1 地下连续墙成槽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连续墙成槽前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导墙及施工道路。导墙养护期间,重型机械设备不应在导墙附近作业或停留。
    2 地下连续墙成槽前应进行槽壁稳定性验算。
    3 对位于暗河区、扰动土区、浅部砂性土中的槽段或邻近建筑物保护要求较高时,宜在连续墙施工前对槽壁进行加固。
    4 地下连续墙单元槽段成槽施工宜采用跳幅间隔的施工顺序。
    5 在保护设施不齐全、监管人不到位的情况下,严禁人员下槽、孔内清理障碍物。

6.4.2 地下连续墙成槽泥浆制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护壁泥浆使用前应根据材料和地质条件进行试配,并进行室内性能试验,泥浆配合比宜按现场试验确定。
    2 泥浆的供应及处理系统应满足泥浆使用量的要求,槽内泥浆面不应低于导墙面0.3m,同时槽内泥浆面应高于地下水位0.5m以上。

6.4.3 槽段接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槽结束后应对相邻槽段的混凝土端面进行清刷,刷至底部,清除接头处的泥沙,确保单元槽段接头部位的抗渗性能。
    2 槽段接头应满足混凝土浇筑压力对其强度和刚度的要求,安放时,应紧贴槽段垂直缓慢沉放至槽底。遇到阻碍时,槽段接头应在清除障碍后入槽。
    3 周边环境保护要求高时,宜在地下连续墙接头处增加防水措施。

6.4.4 地下连续墙钢筋笼吊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装所选用的吊车应满足吊装高度及起重量的要求,主吊和副吊应根据计算确定。钢筋笼吊点布置应根据吊装工艺通过计算确定,并应进行整体起吊安全验算,按计算结果配置吊具、吊点加固钢筋、吊筋等。
    2 吊装前必须对钢筋笼进行全面检查,防止有剩余的钢筋断头、焊接接头等遗留在钢筋笼上。
    3 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配合协调,载荷应分配合理。
    4 起重机械起吊钢筋笼时应先稍离地面试吊,确认钢筋笼已挂牢,钢筋笼刚度、焊接强度等满足要求时,再继续起吊。
    5 起重机械在吊钢筋笼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钢筋笼离地不得大于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6.4.5 预制墙段的堆放和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墙段应达到设计强度100%后方可运输及吊放。
    2 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排水通畅。垫块宜放置在吊点处,底层垫块面积应满足墙段自重对地基荷载的有效扩散。预制墙段叠放层数不宜超过3层,上下层垫块应放置在同一直线上。
    3 运输叠放层数不宜超过2层。墙段装车后应采用紧绳器与车板固定,钢丝绳与墙段阳角接触处应有护角措施。异形截面墙段运输时应有可靠的支撑措施。

6.4.6 预制墙段的安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墙段应验收合格,待槽段完成并验槽合格后方可安放入槽段内。 
    2 安放顺序为先转角槽段后直线槽段,安放闭合位置宜设置在直线槽段上。
    3 相邻槽段应连续成槽,幅间接头宜采用现浇接头。
    4 吊放时应在导墙上安装导向架;起吊吊点应按设计要求或经计算确定,起吊过程中所产生的内力应满足设计要求;起吊回直过程中应防止预制墙段根部拖行或着力过大。

6.4.7 起重机械及吊装机具进场前应进行检验,施工前应进行调试,施工中应定期检验和维护。

6.4.8 成槽机、履带吊应在平坦坚实的路面上作业、行走和停放。外露传动系统应有防护罩,转盘方向轴应设有安全警告牌。成槽机、起重机工作时,回转半径内不应有障碍物,吊臂下严禁站人。

6.5 灌注桩排桩围护墙

6.5.1 干作业挖孔桩施工可采用人工或机械洛阳铲等施工方案。当采用人工挖孔方法时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关于人工挖孔桩安全规定,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孔内必须设置应急软爬梯供人员上下,不得使用麻绳和尼龙绳吊挂或脚踏井壁凸缘上下;使用的电葫芦、吊笼等应安全可靠,并应配有自动卡紧保险装置;电葫芦宜采用按钮式开关,使用前必须检验其安全起吊能力。
    2 每日开工前必须检测井下的有毒有害气体,并应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当桩孔开挖深度超过10m时,应有专门向井下送风的装备,风量不宜少于25L/s。
    3 孔口周边必须设置护栏,护栏高度不应小于0.8m。
    4 施工过程中孔中无作业和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在孔口加盖盖板;
    5 挖出的土石方应及时运离孔口,不得堆放在孔口周边1m范围内,机动车辆的通行不得对井壁的安全造成影响。
    6 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源、电路的安装和拆除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规定。

6.5.2 钻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前应对钻机进行检查,各部件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2 钻头和钻杆连接螺纹应良好,钻头焊接应牢固,不得有裂纹。
    3 钻机钻架基础应夯实、整平,地基承载力应满足,作业范围内地下应无管线及其他地下障碍物,作业现场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
    4 钻进中,应随时观察钻机的运转情况,当发生异响、吊索具破损、漏气、漏渣以及其他不正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施工。
    5 当桩孔净间距过小或采用多台钻机同时施工时,相邻桩应间隔施工,当无特别措施时完成浇筑混凝土的桩与邻桩间距不应小于4倍桩径,或间隔施工时间宜大于36h。
    6 泥浆护壁成孔时发生斜孔、塌孔或沿护筒周围冒浆以及地面沉陷等情况应停止钻进,采取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7 当采用空气吸泥时,其喷浆口应遮挡,并应固定管端。

6.5.3 冲击成孔施工前以及过程中应检查钢丝绳、卡扣及转向装置,冲击施工时应控制钢丝绳放松量。

6.5.4 当非均匀配筋的钢筋笼吊放安装时,应有方向辨别措施确保钢筋笼的安放方向与设计方向一致。

6.5.5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在桩孔位置回填土方或加盖盖板。

6.5.6 遇有湿陷性土层、地下水位较低、既有建筑物距离基坑较近时,不宜采用泥浆护壁的工艺施工灌注桩。当需采用泥浆护壁工艺时,应采用优质低失水量泥浆、控制孔内水位等措施减少和避免对相邻建(构)筑物产生影响。

6.5.7 基坑土方开挖过程中,宜采用喷射混凝土等方法对灌注排桩的桩间土体进行加固,防止土体掉落对人员、机具造成损害。 

6. 6 板桩围护墙

6.6.1 钢板桩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组合钢板桩堆高不宜超过3层。板桩施工作业区内应无高压线路,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桩锤在施打过程中,监视距离不宜小于5m。

6.6.2 桩机设备组装时,应对各紧固件进行检查,在紧固件未拧紧前不得进行配重安装。组装完毕后,应对整机进行试运转,确认各传动机构、齿轮箱、防护罩等良好,各部件连接牢靠。

6.6.3 桩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吊桩、吊锤、回转或行走等动作同时进行。
    2 当打桩机带锤行走时,应将桩锤放至最低位。打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3 当采用振动桩锤作业时,悬挂振动桩锤的起重机,其吊钩上必须有防松脱的保护装置,振动桩锤悬挂钢架的耳环上应加装保险钢丝绳。
    4 插桩过程中,应及时校正桩的垂直度。后续桩与先打桩间的钢板桩锁扣使用前应进行套锁检查。当桩入土3m以上时,严禁用打桩机行走或回转动作来纠正桩的垂直度。
    5 当停机时间较长时,应将桩锤落下垫好。
    6 检修时不得悬吊桩锤。
    7 作业后应将打桩机停放在坚实平整的地面上,将桩锤落下垫实,并应切断动力电源。

6.6.4 当板桩围护墙基坑有邻近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时,应采用静力压桩法施工,并应根据环境状况控制压桩施工速率。当静力压桩作业时,应有统一指挥,压桩人员和吊装人员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

6.6.5 板桩围护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周边地下水位以及孔隙水压力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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